漯河市电动自行车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