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