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电动自行车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后放行;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