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电动自行车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注册登记、安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