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电动自行车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负有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