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电动自行车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放区域有序停放。没有设置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