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电动自行车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两侧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有条件的配套建设充电设施。火车站、汽车站、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公园、体育场馆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办公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受限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区域、充电设施的,应当划设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