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辖区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二)组织成立或者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三)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四)协调指导物业服务项目移交和接管工作;(五)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六)组织实施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