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