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汽车停放、设置广告、出租场地等经营产生的收入,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大会按照协商的比例,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为公共收益。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并应当单独列账管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