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业主大会决定更换物业服务人,或者物业合同期满后物业服务人不再续签合同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依法履行交接义务,并在约定的时间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在新物业服务人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但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