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性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摆摊设点,无序停放车辆,堵塞车辆出入口;(二)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辆充电;(三)在窗户、窗台户外部分和空调室外机上摆放、悬挂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物品;(四)占用住宅楼顶种植、养殖;(五)改变建筑物防火分隔设施;(六)挖掘地下空间;(七)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