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积极参与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员工、物业服务外包人员的文明服务教育和管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