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二)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