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参考物业服务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优质优价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