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物业买受人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