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第二十八条有效物业买受人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