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代表组成,一般为七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的业主成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