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有效除业主自行管理外,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