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制度,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标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制止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
(二)明示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三)充实菜单信息,如实标注餐品主要原料名称、规格、参考份量、口味等内容;
(四)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
(五)主动提醒、劝导明显过量点餐、取餐的行为;
(六)配备公勺公筷,主动提示消费者餐后打包,提供安全、卫生、环保、便携的打包餐具;
(七)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半份、小份、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不同份量的菜品、主食和饮品,实行半份半价、小份适价的经营方式;
(八)加强食品原材料采购、储存管理,定期对厨余垃圾进行统计分析,改进配餐、加工、烹制工艺,提升原材料利用率。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积分、打折等优惠方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实施“光盘行动”。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