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流域河道、水利设施的保护管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用水、水资源调度、生态流量管控、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干流、支流污染源入河排污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对南明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组织规划蓝线及生态保护红线等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南明河流域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等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流域城镇排水管网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地施工废水排放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域禁捕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村厕所改造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流域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综合行政执法、园林绿化、林业、财政、应急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明河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