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污染南明河流域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南明河保护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