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南明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南明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