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南明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南明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