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南明河流域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南明河流域保护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南明河流域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自然资源、污染流域环境、损害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