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包含南明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