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包含南明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