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南明河干流、支流的各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巡查、监督责任河段的治理、保护,督促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责任河段存在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南明河流域保护义务监督员制度。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