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对南明河河道已硬化或者加盖盖板,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拆除并恢复。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