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南明河干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调整河道水系;

(二)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

(三)擅自截弯取直;

(四)填堵、缩减、覆盖和硬化河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在河道内种植蔬菜、花卉。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