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南明河干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调整河道水系;(二)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三)擅自截弯取直;(四)填堵、缩减、覆盖和硬化河道;(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禁止在河道内种植蔬菜、花卉。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