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保护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南明河流域严格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对南明河干流、支流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监测结果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和实施生态补偿的依据。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