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南明河干流、支流的水电站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确保下泄流量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设置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将实时监测数据接入市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已建小水电站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同步开展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