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界牌,并向社会公布。

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应当与规划蓝线、生态保护红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范围相衔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