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南明河流域污水管网污水浓度断面监测机制并实施监测,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污水管网污水浓度发生异常变化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治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