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南明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