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保护规定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南明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