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槟榔售卖摊点应当在显眼处放置禁止乱吐槟榔汁、槟榔渣的温馨提示牌,并配备纸袋或生物降解袋、有盖容器等渣汁回收物。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