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指定堆放点、调配站等场所,集中管理、转运、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和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