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公民婚丧嫁娶燃放的烟花爆竹纸渣应当于当日自主清理,不及时自主清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