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及公共场所秩序,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居民小区、商业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楼道间堆放杂物,阻碍消防通道;
(二)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广场舞、健步走等娱乐健身活动时,保持公共场地环境卫生整洁,避免噪音扰民,避免妨碍他人;
(三)禁止在石碌镇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猪、牛、羊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四)在石碌镇建成区内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五)倡导文明、绿色祭祀。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带)、居民小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等非指定场所抛洒、焚烧祭祀用品;
(六)禁止向沿海岸线倾倒、堆放或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类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