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横幅标语等宣传品。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