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应当将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规划中的重大旅游项目、重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为重大产业推进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优先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在产业扶持及资金安排时,应当对生态旅游融合发展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