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应当加大生态旅游区域内生态系统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的动态监控,推行国家绿色旅游企业和绿色旅游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调控、预警和应急制度,健全生态旅游与生态保护相衔接的有偿使用机制、补偿机制、退出机制。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