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第十一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主体责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多样性。积极推进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合理开发利用生态旅游资源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旅游景区和旅游建设项目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旅游开发项目和旅游经营活动破坏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