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文化遗产、野生动植物资源、地质遗迹等生态旅游资源进行普查、登记、评估,建立生态旅游资源信息库和生态建设项目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分级保护,科学合理利用并实施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