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旅游资源的义务,发现破坏生态旅游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对在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