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考录、招收、招聘职工、员工时,对特定地域、特定民族公民采取拒录、拒收、拒聘等行为。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