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对古茶树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规划,科学开发、可持续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茶树开发利用扶持措施,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扶持措施应当包括:
(一)建设古茶树种质资源库、种质繁育基地;
(二)开展古茶树栽培、养护、利用等技术交流合作;
(三)挖掘古茶树历史文化、打造古茶树景观;
(四)鼓励古茶树所有权人或实际经营权人打造古茶树产品品牌;
(五)培育古茶树资源利用产业链,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