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行业协会开展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和行业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二)投资建设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等项目;
(三)申请、登记、注册地理标志和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依法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圃,开展种质资源研究;
(五)依法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繁育,通过驯化、育种,培育新优茶品种;
(六)鼓励从事古茶树产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标准化技术研究,创新茶叶加工工艺,改造提升茶叶加工设备,加大产品研发,促进产品结构、香型、档次多元化,满足市场大众化的需求;
(七)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各类茶文化促进组织,开展茶艺和茶文化展示、交流活动;
(八)挖掘古茶树历史文化,开发古茶树文创产品、旅游线路,推动茶文旅融合发展;
(九)相关行业协会、茶叶企业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市古茶树特点的茶叶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提高古茶树茶叶产品质量,打造绿色环保的古茶树产品品牌;
(十)其他有利于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