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古茶树死亡的,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置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对于需采伐处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在古茶树名录中注销、出具注销文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于现状保留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在古茶树名录中备注。
已死亡的古茶树,凭注销文书依法向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后进行采伐和处置。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