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古茶树树冠垂直投影及边缘外五米范围内为古茶树保护范围,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日常养护责任主体因地制宜采取保护措施。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古茶树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确需施工,无法避让的,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施工手续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污染物危害古茶树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