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古茶树所有权人、实际经营权人不得对古茶树进行整株更新,在不破坏古茶树生长环境和正常生长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经营习惯或者技术规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古茶树进行养护,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机械防治等措施科学防治古茶树病虫害;

(二)种植有利于古茶树生长的植物,优先施用有机肥;

(三)对古茶树进行利用,实行因地、因树、因时制宜保护性采摘,合理采摘叶、花、果、枝;

(四)其他有利于古茶树保护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