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林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生态环境,加强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砍伐古茶树;
(二)擅自迁移古茶树;
(三)对古茶树掘根、剥皮、刻划、敲钉、折枝,或在树上攀爬,或悬挂、缠绕其他物品;
(四)施用影响古茶树生长或者品质的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化学除草剂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或者垃圾等破坏古茶树生长环境的行为;
(六)除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外,擅自修剪枝干、采摘花果叶;
(七)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