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茶树日常养护责任制,确定古茶树日常养护责任主体,与其签订养护责任书。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签订养护责任书的养护责任主体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无偿向养护责任主体提供古茶树生产、加工的技术支持,提高古茶树的栽培、茶叶制作水平。
日常养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茶树进行养护,保障古茶树正常生长,并接受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古茶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主体承担,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